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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立案標準

欄目: 刑事立案 / 發佈於: / 人氣:1.31W

大家都知道,我國對於出口退税憑證的提供是有一定的法律對其進行規定的,對於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我國是會嚴處的。但是也會有人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
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詢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提供不真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詢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