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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立案 / 發佈於: / 人氣:9.25K

對於介紹賣淫的行為,其實只要實施了相應的行為之後,那麼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構成介紹賣淫罪。因為法律中規定此罪屬於行為犯。但如果發現此時的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那麼在實際進行處罰的時候起刑點就會為5年有期徒刑。對於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

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結合實踐經驗,這裏的情節嚴重,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介紹他人多次賣淫的;(2)介紹有嚴重性病的賣淫的; (3)行為人曾因犯此類違法行為多次受治安處罰;(4)以介紹他人賣淫為職業或主要生活來源的;(5)介紹他人賣淫引起嚴重後果的;(6)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後果的。其次,應注意刑法第361條的規定,即對於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條件犯本罪的,需依法從重處罰。

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如下所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只要有實施相應介紹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那麼就可以被認定為此罪,因而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也就是實際的介紹賣淫的行為。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是不同的。上文中也為大家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Tags:賣淫罪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