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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危險作業罪包括哪些情形?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5.82K

一、3月1日危險作業罪包括哪些情形?

3月1日危險作業罪包括哪些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危險作業罪構成要件

(一)罪名確定

對本條規定的罪名確定,有意見提出,“生產”與“作業”雖然在內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兩者並不等同,建議罪名確定為“危險生產、作業罪”。經研究,《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條罪名確定為“危險作業罪”。主要考慮:(1)本條規定的核心要件在於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達到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故罪名確定的關鍵在於凸顯“危險”。(2)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將生產作業統稱為“作業”,更簡潔明瞭。

(二)犯罪客體

危險作業罪的客體是生產、作業中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近年來,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現高發、多發態勢,不僅對生產、作業人員,而且對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產生較大安全隱患。這種安全隱患,一旦轉化為安全生產事故,將造成難以估量的巨大損失。為更好地發揮刑法的預防、警示和教育功能,實現刑法防線前移,加強民生保護,《刑法》將本罪規定為危險犯,不要求實際發生生產、作業事故,只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即可成立本罪。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險作業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或者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或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危險作業罪客觀方面可以簡略概括為“隱瞞掩蓋”“教而不改”和“應批未批”。

(四)犯罪主體

危險作業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五)犯罪的主觀方面

危險作業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六)刑事責任

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危險作業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險作業最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上的故意,犯罪的主體是一般的主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犯罪的客觀方面包括隱瞞掩蓋事實,教而不改的情形還有應批未批的情形,犯罪的客體是生產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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