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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罪的主體怎麼認定?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98K

內幕交易罪的主體怎麼認定?

隨着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經濟金融秩序持續更新,這也使得新型犯罪不斷增多,內幕交易罪就是其中的一種,它主要涉及股票、證券、期貨等交易,相關從業人員有必要了解該類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本站的小編將在本文中為您介紹內幕交易罪的主體

1、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2、內幕交易罪的概念及主體

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內幕交易罪的主體,是指故意違反國家對股票、證券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因而應受刑法處罰的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

其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除自然人外,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一、是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它包括:

1、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員;

2、公司內部獲取股票、證券發行、交易信息的人員;

3、股票、證券發行、交易從業人員;

4、公司的主管機關負責人員以及工作人員;

5、股票、證券發行、交易的中介人員;

6、其他有法定職責參與評判、審計的工作人員等等。

二、是通過不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三、是單位可以構成本罪主體,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除上述三種人能構成內幕交易罪主體外,其他人員由於不易知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因而不構成本罪主體資格。

內幕交易罪是現代社會的一種新型犯罪,它的成立需要滿足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主體、客體四大部分,一旦構成該類犯罪,不僅危害性大,還造成了對公眾財產權益的侵害。如果您從事相關活動,則有必要對該內容進行簡單瞭解。以上為您介紹的是內幕交易罪的主體認定的相關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