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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拘役羈押期可以算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4.29K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徒刑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刑之前的先期羈押可以相應的折抵刑期。也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刑期可以從被關押開始計算。

被判拘役羈押期可以算嗎

《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刑法中關於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的時間,應當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生效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予折抵。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實際執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釋,該實際執行時間應當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予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