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3W

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外國公職人員行賄行賄,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三、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嫌疑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嗎?

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嫌疑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量刑,是參照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量刑的,在我國法律制度中,不管行賄的對象是誰,行賄數額巨大的,給國家或他人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判刑標準不是根據受賄對象確定的,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