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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闖民宅毆打他人涉嫌什麼犯罪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4W

一、私闖民宅毆打他人涉嫌什麼犯罪

私闖民宅毆打他人涉嫌什麼犯罪

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與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標準是什麼

1、為了更好地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注意區分此罪與彼罪。

(1)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未經同意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2)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問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入室盜竊、搶劫、強姦、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併罰。

2、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違法阻卻事由:

(1)法律授權行為。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

(2)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於鼓勵和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鬥爭,以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如,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為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從《刑法》中的規定來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一旦實施那麼就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至於行為人究竟是基於什麼目的而闖入他人住宅,這並不是定罪的關鍵,但是之後量刑處罰的時候卻可以考慮進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在濫用自身職權的情況下犯本罪的話,則應當對其從重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