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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成年後再犯罪是否累犯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1W

未成年犯罪成年後再犯罪是否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一、未成年犯罪成年後再犯罪是否累犯?

不屬於。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內容。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也就是説,如果犯第一個罪的時候未滿十八週歲,即使犯第二個罪時已滿十八週歲,也不構成累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前後兩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都構成累犯。

二、累犯的分類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三、分類介紹

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類。

1、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2、特別累犯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於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當公民做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又做出了違反法律的行為後,也會屬於累犯,如果是此類情況下,也會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力度,如果初犯時未滿十八歲時,也是不屬於構成累犯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