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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的後果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98W



猥褻兒童罪的後果是怎樣的

生活中,其實任何針對兒童的犯罪都是不值得原諒的,我國法院也一般都會嚴格的懲治這些人。比如説最近頻發的猥褻兒童的犯罪活動,由於兒童的性知識相對缺乏,使得犯罪嫌疑人肆無忌憚的對兒童做這種道德、法律所不恥的犯罪行為。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猥褻兒童罪的後果是怎樣的?

一、猥褻兒童罪的後果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定義不同:

強姦罪(刑法第236條),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猥褻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意志,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三、處罰也不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果出於殺人故意而採用暴力將其殺死後再進行姦屍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

《刑法》第237條第1款、第2款規定,猥褻罪,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體(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體(被告)是主觀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眾或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性質不同

猥褻是當眾羞辱女人的性羞辱心,強姦是針對性而言的,動機是發生性行為,強姦即遂和強姦未遂的界定為有無發生性關係。

猥褻兒童一經發現的話,行為人需要承擔5年以上的刑事責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兒童是指14週歲以上的,如果説還沒有滿14週歲的話,一律按照強姦罪論處,法律後果將更為嚴厲。防範犯罪活動傷害未成年人,是需要社會各界不斷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