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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三年還款會減輕處罰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5.58K

非法集資三年還款會減輕處罰麼?

從前幾年媒體報道的幾起非法集資案件來看,大多數犯罪人都是打着存款、理財、投資、產品銷售等合法的名義,利用明星、公務人員等提高其公眾信任度,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等加大宣傳力度,建立多層級的組織體系,往往在短時間內騙取大量資金,不僅擾亂了社會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而且給羣眾的財產安全造成巨大損失,因此非法集資是法律嚴厲懲處的重點對象,那麼,非法集資三年還款能否從輕處罰呢?

一、關於非法集資退還集資款從輕處罰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但目前尚能正常經營,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業,應建議有關部門採取行政、法律手段監督其儘快清退集資款項。對於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已經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如經綜合評估認為尚有復甦可能,應協調金融等有關部門加大幫扶力度,同時引導集資參與人與企業簽訂分期還款協議,逐步清退集資款項。

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但有可能返還集資款項的,可以暫緩刑事立案。對於能夠積極籌集資金,並在立案前已經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資參與人的,後果不嚴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處理或免予刑事處罰。

二、非法集資常見手段有哪些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羣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率甚至高達幾百倍。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眾騙入泥潭:如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眾資金。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眾,假稱為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為帽子,欺騙羣眾投資。

4、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台和QQ等即時通訊工具,以私募基金名義募集資金,誘騙羣眾上當。

5、誘惑特定羣體進行非法集資:中老年人作為保健品最大的消費羣體,同時也容易成為非法集資類經濟犯罪分子的目標。

綜上所述,關於非法集資三年還款能否從輕處罰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偵查非法集資案件的過程中,司法公安機關應視非法集資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作出相應處理,如果涉嫌非法集資的企業能夠繼續經營、或者經過幫扶後能夠逐步退還集資款,絕大部分或全部退還,情節和性質不嚴重的,可以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