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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轉移資產屬於非法佔有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1K

非法集資轉移資產屬於非法佔有嗎?

非法集資是當今社會金融犯罪率比較高發一種犯罪類型,他是通過各種詐騙的手段讓個人或者單位把資金交給對方。現在我們國家正在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有的人為了逃避處罰就發自己非法籌集的資金進行轉移即是非法集資轉移資產,那麼這種非法集資轉移資產屬於非法佔有嗎?

一、非法集資轉移資產屬於非法佔有嗎?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對於非法集資轉移的資產怎樣追繳和處置涉案財物?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轉移資產屬於非法佔有資產,同樣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就算是非法集資後逃脱了國家法律的制裁,但是非法集資轉移的資產仍然屬於贓款,天網恢恢,不論非法集資的資產轉移到哪裏,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