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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5W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本罪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五種大型交通運輸工具。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運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雖處於停放狀態但已經交付使用,隨時都可開動從事交通運輸的交通工具。

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交通工具應當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該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須是為了交通運輸。如果某種工具本身不具有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這一功能但已經喪失了,不能再視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經報廢供展覽用的火車、汽車、船隻、飛機等。

其二,針對該工具的破壞行為會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針對某種可用於交通運輸的工具的破壞行為不會危及公共安全,那麼該行為不構成本罪,同樣,該工具也就應當排除於本罪的交通工具的範圍之外。如破壞自行車的行為,雖然也可能對騎車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財產造成侵害,但對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險,因而不能視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

其三,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於刑法第116條中規定的五種交通工具,即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破壞這五種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運輸的大型拖拉機,即使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也不應以本罪論處。

公共交通工具是社會大眾普遍使用的一項交通工具。如果破壞交通工具的話,會對民眾帶來非常大的安全隱患,所以針對於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將會按照刑法中的破壞交通工具罪來進行處罰,一般來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將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