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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與危險犯有什麼區別?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96W

一、行為犯與危險犯有什麼區別?

行為犯與危險犯有什麼區別?

所謂行為犯是指只要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就為既遂,而無須發生特定犯罪結果的犯罪;而危險犯則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險狀態即構成既遂的犯罪。這二者的區別在於:行為犯只要作出法定行為就構成犯罪,危險犯的行為還要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二、行為犯罪的分類

根據犯罪行為的結構和特點不同,犯罪行為可以分為單一危害行為和複雜危害行為。

1、單一危害行為的行為犯的既遂

首先,在大多數情況下,這類行為犯的既遂,只要行為人着手實行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成立既遂形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它們主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抗税罪,猥褻兒童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壞軍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侮辱國旗、國徽罪,盜竊、侮辱屍體罪,賭博罪,妨害作證罪,打擊、報復證人罪,窩藏、包庇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戰時造謠惑眾罪,遺棄武器裝備罪等。

2、複雜危害行為的行為犯的既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只規定有少數複雜危害行為的行為犯,而且複雜危害行為基本上是由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組成。一般來説,這類行為犯的既遂應以複雜危害行為均已實行為標誌。如果行為人只是實行了手段行為,而尚未着手於目的行為,就不能認為是最充分地實現犯罪的構成要件件。最為典型的是那些聚眾型行為的行為犯。

綜上所述,行為犯與危險犯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行為犯又分為單一危害的行為犯和複雜危害行為的行為犯。危險犯在行為犯的基礎上,還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