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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有哪些懲罰?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1W

一、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有哪些懲罰?

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有哪些懲罰?

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的懲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 由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屬性,因此國家歷來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的合理利用(包括生產、運輸、儲存)都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並且在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對開採、生產、運輸、儲存、研製開發和合理利用的主體即單位和個人都有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上述行為。這也是出於保護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

(二)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四)主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單位或者是公民,若是想要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的危險物質,在運輸之前,是一定需要先獲得相應的許可的。在獲得運輸資格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途徑來運輸此類對人體、對社會危險性比較高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