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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防衞過當的責任包括什麼內容?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57W

如果防衞過當的責任包括什麼內容?

在我們國家,當個人權利受到危害時,咱們可以選擇適當的正當防衞,但是如果防衞過當的責任包括什麼內容?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看,如果我們在防衞過檔的時候致使人員傷亡的,被害人應該適當減輕或除懲罰的相關規定。下面我們就一起來詳細瞭解。

刑事責任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刑法典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 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如起因的過錯方,過錯大小等;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如是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還是保護本人利益,這些都會影響對防衞過當的量刑的因素。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對防衞過當的行為人,在處理時應當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如果是造成財產重大損失的,按照刑法相應條款處罰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首先,防衞過當造成的損害一般應當減輕民事責任。這是因為:一是如果沒有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就不會有這種防衞過當的結果;二是防衞人在防衞過程中,特別是情況危急的時候,對反擊行為的節制及後果的預見是受到限制的,不應當對防衞行為要求過高、過苛。其次,要分析是否屬於故意加害的責任。在防衞過程中故意對不法侵害者採取加害行為的,對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損害應當負全部賠償責任。

我認為經過上面文章的介紹之後,一些人都能夠對正當防衞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所以還是要提醒我們觀眾,如果個人權益在受到侵犯時,我們還是應該正當防衞來維護個人權益,即使如果防衞過當的責任,我們也要適當的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