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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結合犯是怎麼認定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5.27K

一、拐賣兒童罪結合犯是怎麼認定的?

拐賣兒童罪結合犯是怎麼認定的?

拐賣兒童罪結合犯,一般是根據拐賣兒童過程中又存在其它犯罪行為的,如虐待兒童行為的,就構成了拐賣、虐待兒童罪,另外,涉及到其它類型的犯罪行為的,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認定為其它的結合犯,在判決時,應當根據數罪併罰的原則進行處理。結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二、結合犯的基本特徵

(1)被結合之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

現行刑法明文規定的獨立犯罪的整體,是構成結合犯的基本要素。被結合之罪具有法定性、獨立性、異質性、具體性。例如,日本刑法第236條和第177條分別規定了強盜罪和強姦罪,而該法第241條又將這兩個犯罪合併另立為一個新罪-強盜強姦罪,該罪即典型的結合犯。

(2)結合之罪具有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和整體性、統一性、獨立性

結合犯的內部結構特徵和基本形態是結合之罪具有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和整體性、統一性、獨立性。其一,結合之罪構成要件的對應性和穩定性。結合之罪,必須包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穩定不變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必要要件)。對應性指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兼有數個被結合之罪的構成特徵,即新罪之構成要件與數個原罪之構成要件呈基本對應的狀態。

(3)結合犯形成的關聯性和法定性

被結合之罪轉化為結合之罪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二者必須具有關聯性和法定性。這是結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徑和基本形式。其一,決定結合犯形成的關聯性特徵,主要表現為作為結合犯基本構成要素的數個犯罪之間必須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觀聯繫。這是原罪結合成新罪的必要前提。刑法明文規定的數個性質各異的犯罪結合成另一刑法明文規定的新罪,必然受制於因其固有特性和行為人犯罪行為的主客觀特徵所決定的不同犯罪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繫。

(4)結合犯動態的動態實際構成特徵

結合犯的動態實際構成特徵是指結合犯必須以數個性質各異且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觸犯由原罪結合而成的新罪。結合犯動態的實際構成特徵,與結合犯靜態的法律構成特徵緊密相聯,兩者有機統一才能構成完整的決定結合犯成立的條件。結合犯靜態的法律構成特徵,是指數個法定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被結合成為一個新的犯罪。

拐賣兒童罪結合犯的認定上應當首先對犯罪事實進行詳細瞭解,找尋是否具有結合犯罪的行為,如果符合結合犯罪的認定,則是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法律適用和司法判決處理的,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結合犯的適用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