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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濫伐林木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8W

一、非法濫伐林木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非法濫伐林木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運輸。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三)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二、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與量刑是什麼?

大量砍伐森林是砍伐森林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關於非法採伐濫伐樹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的出發點,在林區,剝蝕一般可以掌握在10立方米120立方米或幼苗500立方米11200立方米。在非森林地區,森林砍伐量一般控制在5 - 10立方米,或250-600棵樹苗,或相當於上述損失。採伐森林接近前款規定數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一)組織、規劃、煽動毀林,或者破壞大片植被,造成森林資源流失的;

(二)砍伐防護林、經濟林和有特殊用途的森林;

(三)濫砍濫伐或者不可救藥的;

(四)不聽勸阻毀林或者威脅森林保護人員的;

(五)其他嚴重亂砍濫伐的,例如濫伐珍貴林木等。如果濫砍濫伐達不到大量,不構成犯罪,是一般違法行為。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補種濫伐林木五倍的林木,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在我們國家,林木資源是非常重要的,不僅僅是關係到我們國家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還是會關係到整個人類的命運,因此針對濫砍濫伐的人員需要嚴厲的懲罰,讓他們認識到濫砍濫伐的危害性,當然需要根據砍伐的數量確定最終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