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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罪金額多大構成情節嚴重?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34W

組織領導傳銷罪金額多大構成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傳銷罪金額多大構成情節嚴重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三、哪些人是組織傳銷罪的領導者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1、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2、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3、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4、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5、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對家庭和社會危害很大,應該堅決取締。在一些地方還是存在這種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傳銷犯罪中涉及金額超過二百五十萬,就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這樣法院在量刑的時候從重處罰。判處罰金的話根據傳銷金額而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