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魚機屬於違法,凡具有押分、退分、上分、加分、返分、退幣、退鋼珠、充值、返點等功能的電子遊戲設備,應當認定為具備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都是定罪的條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