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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罪罰金是多少?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7K

容留賣淫罪罰金是多少?

我國法律規定,賣淫罪不屬於刑事犯罪,只進行行政處罰,但組織、容留賣淫罪屬於刑法中的罪名。組織賣淫會擴大性病傳播範圍、傷害當事人身心健康、破壞家庭和敗壞社會風氣。一般量刑為五年以下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視多種因素和具體情況定罪。容留賣淫罪罰金是多少?以下是相關法律規定:


一、立案標準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引誘”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以金錢誘惑或通過宣揚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誘使沒有賣淫習性的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容留”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故意為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

這裏規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經營的固定或者臨時租借的場所容留賣淫、嫖娼人員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也包括在流動場所,如運輸工具中容留他人賣淫、嫖娼。“介紹”他人賣淫,是指為賣淫人員與嫖客尋找對象,並在他們中間牽線搭橋的行為,即人們通常所説的“拉皮條”。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規定,是一個選擇性規定,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犯罪。但如果兼有這三種行為的,一般不實行數罪併罰。根據本款規定,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他人賣淫罪;並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不實行數罪併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3、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5、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如何量刑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引誘、容留、介紹1人賣淫1次,為拘役六個月或者管制刑;引誘、容留、介紹1人賣淫2次,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2、引誘、容留、介紹2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3、引誘、容留、介紹3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4、引誘、容留、介紹4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引誘、容留、介紹5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輕處、重處特別規定

賣淫嫖娼活動未得逞,輕處40%。

引誘、容留、介紹少女賣淫的,重處10%。

引誘、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重處20%。

按人數計算法定基準刑參照點與按次數計算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不一致的,按前一種方法計算。

容留賣淫罪只有服刑年數有規定,對於容留賣淫罪罰金數目沒有具體規定。會根據組織賣淫人數、賣淫者年齡、是否患性病、容留次數等因素處罰,刑期隨人數和次數遞增,使少女和幼女賣淫、多次容留和提供場所的、明知對方性病嚴重仍允許賣淫的全部從重處罰。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