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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盜墓沒東西什麼罪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36W

一、犯罪嫌疑人盜墓沒東西什麼罪?

犯罪嫌疑人盜墓沒東西什麼罪

盜墓沒東西有可能涉嫌盜竊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等,根據情況,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過失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盜掘古墓葬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內涵認定

一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範圍。

其一,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司法實踐中對於私自挖掘地下文物的行為認定為“盜掘”不存在疑義,但是對於盜掘內水、領海中的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定性,存在較大的認識分歧。特別是,我國南海管轄海域內,水下文物遺存豐富。當前,盜撈南海水下文物較為猖獗。為強化對水下文物的特別保護,《解釋》第八條第一款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其二,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以公佈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實踐中,一些被盜掘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非文物保護單位,甚至尚未被公佈為不可移動文物(行為人先於文物考古工作者發現該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例如,長沙漢王陵系列盜掘案,被盜的古墓羣在被盜掘前,尚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從被盜出的文物資源分析,認定是漢代王陵墓羣,後相繼被公佈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避免爭議,《解釋》第八條第一款專門作了規定。

二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包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實踐中,對於“古文化遺址”的範圍存在不同認識,有意見認為應作廣義上的理解,將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在內,故對於將上述不可移動文物的一部分從其整體中挖掘、鑿割下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經研究認為,對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宜作上述廣義理解。主要考慮如下:

(1)《文物保護法》第三條明確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與“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並列,不宜再將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納入“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範圍。

(2)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實質上是盜竊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沒有必要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因此,《解釋》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對於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整體或者可移動部分的定罪量刑問題,《解釋》第十二條作了專門規定。

總之,就盜墓的這種行為而言,並不意味着只要沒偷到東西就不可以定罪了,有些古墓葬一旦被開啟,就有可能瞬間會被風化,就算是裏面沒有其他任何值錢的文物,此墓葬本來就是受國家法律所保護的。但是,盜竊國家古墓葬和盜竊一般的墓葬,兩者的犯罪性質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