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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偷用路燈電怎麼處罰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8.03K

一、公民偷用路燈電怎麼處罰?

公民偷用路燈電怎麼處罰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關於嚴禁竊電的通告》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為竊電: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啟封供電企業加封的表計封印;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

(5)包燈用電户,私自增加用電容量;

(6)致使供電企業計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失效的其他行為。該通告還規定:竊電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偷電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因為偷電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偷用了公用路燈的電,哪怕就是偷用鄰居家的電,以這種方法為自家節省電費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