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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怎麼判刑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35W

共同犯罪根據當事人在犯罪中所承擔的角色不同,所判定的刑事責任也有不同。具體區別如下:

共同犯罪怎麼判刑

第一,如果當事人被認定為主犯的情況。主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角色。常見於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以及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判斷犯罪分子是否是主犯,應當從主觀方面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定。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需要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所處罰。這代表着犯罪嫌疑人除了需要對自己直接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法律後果,還需要對集團的其他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法律後果。但存在的例外是,如果集團成員超出了犯罪集團計劃外實施的新犯罪,其首要分子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認定為從犯的情況。從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輔助或者次要作用的角色。通常體現在共同犯罪中,為主要犯罪人提供便利實施幫助行為的參與人。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實行人,從犯更多的是輔助主犯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必須存在主犯,但並不是一定存在從犯。從犯需要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法律後果,但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對於從犯應當減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如果當事人被認定為脅從犯的情況。脅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是指,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人,即非出於主觀意願而被強迫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比較輕微作用的犯罪嫌疑人。若當事人起先是被脅迫參與犯罪,但之後出於主動意願,積極主動的實施犯罪,則不應當被認定為脅從犯。此外,若行為人完全被犯罪人控制,在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實施了犯罪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脅從犯,其符合緊急避險的行為,法律對此不予處罰,對於脅從犯,根據其犯罪行為情節,適當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第四,被認定為教唆犯的情況。教唆犯是指,出於惡意教唆、慫恿他人實施故意犯罪的犯罪參與人。

成立教唆犯的具體條件如下:

(1)被教唆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

(2)教唆犯實施了教唆的行為。教唆的行為,引起了他人實施故意犯罪的犯罪故意。若是教唆他人實施過失犯罪,則不成立教唆犯。

(3)必須要存在教唆的故意。教唆犯必須是故意實施教唆行為,促成他人犯罪。在日常生活中開玩笑等類似言語,一般不會被認定為教唆行為。教唆犯需要認識到,自己的言語將會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故意,從而實施犯罪才能成立教唆行為。教唆犯的定罪量刑應當按照其所教唆的罪名所定罪。但倘若犯罪者實施的犯罪超出了教唆的內容,教唆犯只需對自己所教唆的範圍內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