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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新犯罪怎麼處罰?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05W

一、取保候審期間新犯罪怎麼處罰

取保候審期間新犯罪怎麼處罰?

1、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公安機關採取拘留或逮捕。

2、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3、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7、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8、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9、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按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偵查終結時,偵查機關在把案子移送到檢察機關時,是應當告知當事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了。

三、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進入指定的場所,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產生了新的犯罪,根據情節的嚴重性,可再次被逮捕拘留,並且需要接受行政處罰,因犯了新的罪行再次拘留是不能再次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