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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逮捕的時間是多久?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91W

決定逮捕的時間是多久?

一、決定逮捕的時間是多久?

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決定逮捕指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自行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依據法律作出的逮捕決定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時,行文中使用“決定逮捕”。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

二、批捕、決定逮捕、審查起訴的期限

1.批捕的期限

(1)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決定逮捕的期限

(1)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2)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審查起訴的期限

(1)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即為一個半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2)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當事人進行逮捕需要向有關的機關申請逮捕,申請同意之後才能有逮捕書,對當事人實施逮捕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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