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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9W

一、銷售假藥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藥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違法所得的獲取手段具有違法性。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取的,正是這個根本特徵將違法所得與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區別開來。由於違法所得的獲取渠道是非法的,因此即使行為人事實上佔有了金錢或財物,也不能獲得法律承認的所有權,這也是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或退賠處理的法律基礎。

2、違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違法手段獲取違法所得的根本目的在於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如金錢、有價證券、文物、房屋等等。正因其具有經濟價值才為執法部門的認定提供了衡量標準。

3、違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複雜性。違法所得既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獲取的財物,也包括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後,由特定機關處理的行 為人非法所得的財物。另外,司法實踐中違法所得並不總是單獨存在,它常常與贓款贓物、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以及違禁品等各種不同性質的財物混雜在一起,只 有準確區分它們之間的關係,才能把握違法所得的範圍。

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程序才能認定。違 法所得的認定直接關係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涉及對違法行為人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的準確界定,關係到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執法公正,因此,違法所得必須 由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認定。這裏的特定機關包括兩類,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二是司法機關 對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依法作出的追繳或退賠的決定。

二、生產銷售假藥會受到什麼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三、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

1、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

2、違法所得的追繳和處理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違法所得產生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之一,是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法定製裁;一種是刑事途徑,指的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由司法機關認定和處理的違法所得。當然,在執法活動中這兩者並不是絕然獨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轉化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有關沒收違法所得金額的計算規定。要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數額,首先必須弄清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區別,以免計算錯誤;其次,應該是查證屬實的違法財物,故調查取證應該全面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時,不能憑主觀印象,必須查證屬實。違法所得的調查取證應當堅持“全面調查、客觀公正”的原則。要全面收集與違法所得相關的一切證據,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陳述,忠於事實真相,排除個人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擾。對於收集到的各類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測記錄和現場記錄都必須經過查證核實。在實際工作中特別要注意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的製作和原始材料收集保存。

在違法所得的這一塊,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這部分的收入確實是通過銷售假藥取得的。而且,也基本上只有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才有權力沒收違法所得,銷售假藥案件當中的違法所得會直接上交國庫。其他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會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應的比例退還給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