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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和玩忽職守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11W

一、失職和玩忽職守的區別是什麼?

失職和玩忽職守的區別是什麼?

(一)失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玩忽職守罪是過失;

(二)失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中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失職的量刑標準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

(一)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二)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三)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失職和玩忽職守的區別是犯罪的構成不同,法律概念不同,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犯罪的客體上存在差異,一個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一個侵犯的是生產安全,這兩種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犯罪的主體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