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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8.49K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一、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因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被判刑哪些情形下可以減刑?

因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四、構成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公司可以開除嗎?

構成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的,公司可以依法開除。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是行為犯,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國家機關公文,不管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進行搶奪,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的過程中造成他人受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量刑的起點通常不會低於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