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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責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87K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責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責標準是什麼?

一是信息類型和數量。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牟利,基於此,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三是信息用途。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四是主體身份。“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五是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與此同時,《刑法修正案(九)》還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了進一步完善。比如,加重法定刑,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此基礎上,也對這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數量數額標準。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罪分子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當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處罰的: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4、單位構成該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罪的規定處罰。

犯罪分子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會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其中犯罪分子有從重處罰情形的,處罰是會加重的,那就是通過合法的渠道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然後將其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必須對犯罪分子加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主要的判斷依據就是數量數額的大小,以及後果的嚴重程度,基本上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就是依靠這兩個標準進行的。公民的個人信息屬於個人隱私,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自己的個人信息受到侵害,建議向律師諮詢,得到妥善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