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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辯護詞從犯要點有哪些?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42K

一、聚眾鬥毆罪辯護詞從犯要點有哪些?

聚眾鬥毆罪辯護詞從犯要點有哪些?

(一)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

(1)《刑法》不認為犯罪的。

(2)《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

(二)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於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於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於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於預謀性犯罪,出於義憤的犯罪相對於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後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

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於慣犯的偶犯,相對於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黽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

二、聚眾鬥毆罪通常怎樣量刑?

聚眾鬥毆犯罪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體現在聚眾鬥毆產生的後果、社會影響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聚眾鬥毆產生的後果及社會影響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三年下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或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的基準刑為管制、拘役。

聚眾鬥毆每增加一次,基準刑增加6個月;

輕傷每增加1人,根據損傷程度,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一項情形或同一種情形增加2項,基準刑增加一年;

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3、聚眾鬥毆的具體情形:

(1)聚眾鬥毆罪中的聚眾鬥毆一般是指結夥,人數達三人以上,鬥毆雙方均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互相鬥毆行為;

(2)一方有互毆的故意,並糾集三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鬥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可增加基準刑的20%-30%;

(3)一方有互毆的故意,糾集三人以上對另一方進行毆鬥,另一方開始沒有互毆的故意,但在事態發展過程中產生鬥毆故意並糾集多人以上進行互毆的,對雙方均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但要注意區分聚眾鬥毆與正當防衞的界限)。對開始沒有互毆故意的一方,基準刑減少20%-30%。

如果是一個聚眾鬥毆罪中的從犯,想要為其進行辯護,首先需要精準的找到對方是從犯的證據,也就是證明對方並不是主犯。只要能夠證明對方是從犯,才可以贏得減輕或者是免除的處罰。然後還要查找相關的法律條文作為證據來支撐對方是從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