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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6W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二)主觀要件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為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麼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三)客觀要件

根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

(四)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犯罪所得正常情況下都會被司法機關收繳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應該主動上繳犯罪所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3000元到1萬元以上的,已經涉嫌新的刑事犯罪,如果還有其他犯罪行為,法院在量刑時要數罪併罰,具體的判刑標準要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詳細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