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委託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雙方的基本信息。
2、委託事項。
3、委託權限。
4、期限,即代理權的起止時間;
5、被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刑事案件中被委託的律師有哪些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事實上,犯罪嫌疑人在被辦案部門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就可以委託辯護律師,但是犯罪嫌疑人等到審查起訴階段才委託辯護律師的行為也不違法,委託了辯護律師之後,委託書都是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當事人在委託書上簽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