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檢察院批捕意味着什麼?
被檢察院批捕意味着:
(一)、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二)、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並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刑訴法》第六十條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逮捕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證據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其內涵包括以下三點: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經查證屬實。
第二,責任條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三,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代表着執法人員已有證據證明犯罪的事實,只要被批捕一般情況是會承擔相應的刑期,但在批捕時也必須要有批捕證,同時也是有證據來證明犯罪的事實,那麼才可以實施批捕的行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