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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與緩刑的區別都有哪些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W

假釋與緩刑的區別都有哪些

我們發現在對犯罪分子量刑上面比較有利的就是緩刑,而開始服刑之後那就是爭取減刑或者假釋的機會了。因而,實踐中有很多人其實是不能正確區分清楚假釋與緩刑的。那究竟假釋與緩刑的區別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撤銷的條件不同

緩刑期間違反法律、法規等監督管理規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和公安部關於緩刑期間應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直接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假釋期間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撤銷假釋收監執行不要求情節嚴重。這種違規行為原則上並不要求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撤銷假釋,即只要有違規行為,又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原則上都應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已經過的考驗期限均不視為已執行過的刑期。

(二)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銷緩刑或假釋後,數罪併罰的方法不同

在緩刑時直接適用《刑法》第六十九條的原則,不存在“先並後減”,也不存在“先減後並”問題;而在假釋時,則存在“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問題,犯新罪的“先減後並”,有漏罪的“先並後減”,二者不要混淆。

(三)對於在考驗期內犯新罪發現的時間要求不同

對緩刑只要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不論是否在考驗期限內被發現,都應撤銷緩刑,但發現的新罪是否應處罰(這是並罰的前提),應遵循第87條關於追訴時效的要求。而對於漏罪,原則上應僅限於在考驗期內被發現的,才可撤銷緩刑。可見對新罪強調犯罪的時間是在考驗期間,而對於漏罪則強調發現的時間是在考驗期間。

對於假釋期間犯新罪,不論該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不論何種性質、嚴重程度的高低,也不論該“新罪”被何時發現,都應撤銷假釋。但適用數罪併罰時,如果該“ 新罪”是在犯罪之後很久才被發現的,應當遵循《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的規定,考慮該“ 新罪”是否超過追訴時效。發現“新罪”而進行並罰,應適用《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先減後並”規則。如果是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而需要撤銷假釋的,要求該“漏罪”必須是在假釋考驗期間被發現。適用數罪併罰,仍需要考慮“漏罪”是否超過追訴時效。

(四)在考驗期結束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不同

緩刑犯在考驗期結束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因為緩刑實際上沒有執行原判刑罰,不符合累犯的第一個條件;而假釋犯在考驗期結束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適用《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從重處罰。因為假釋罪犯符合“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兩個條件。

這些內容本站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大概的介紹。首先適用緩刑和假釋的時間段就不同,其次緩刑考驗期屆滿之後再犯新罪的,並不會構成累犯,但要是假釋考驗期屆滿的話,再犯新罪的話則就會按照累犯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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