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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是何意思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66K
監外執行是何意思
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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