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一年後監視居住可以去外地嗎?
監視居住期間不可以去外地,被監視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取保候審後能否監視居住?
可以,因為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按規定,同一時間內對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適用一種強制措施。若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就需要依法辦理相關的手續,否則司法機關就存在程序違法問題,需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例如已刑事拘留的,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就需要辦理逮捕手續,變更強制措施。
所以,實踐中,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司法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的情況,非常普遍。
三、監視居住折抵刑期嗎?
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況。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採取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
四、監視居住到期後會撤案嗎?
監視居住到期後不會撤案,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後,通知辦案機關,並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監視居住到期後只是説明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行動,但是不意味案件已經結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可以繼續偵查案件。
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在取保候審期間就可以完成對案件的調查工作,但是取保候審到期後又變更成為監視居住的,其實在監視居住期間,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還是相對應的受到限制的,可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取保候審到期後不能變更為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