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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什麼時間去拘留所算天數比較合適?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9W
通常什麼時間去拘留所算天數比較合適?

一、通常什麼時間去拘留所算天數比較合適?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拘留15天,即14號到28號,家屬是29號去接人。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合併執行不超過20日。

一般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行政拘留所時間怎麼算?

1、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於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2、行政拘留所時間怎麼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的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該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裏的“採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採取的行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綜上所述,當出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執行者時,拘留所時間從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拘留一天至十五天,合併拘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天的拘留期限,如果是刑事拘留則最長時間不會超過三十七天,計算時間均以收拘當日起以天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