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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坐完牢還用還錢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96K

一、合同詐騙罪坐完牢還用還錢嗎

合同詐騙罪坐完牢還用還錢嗎?

要的,刑罰是刑事責任,還款是民事責任,只要有償還能力當然要還。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但如在判決前還,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在判決後服刑期間可能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所謂數額較大,是指: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3、主體要件

主體是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以簽訂合同的目的而詐騙他人的錢財,對於詐騙者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責任,而且還需要承擔起還款的義務,一般會按受害方實際受到的損失來進行還款,如果主動還款可以減輕刑期,所以,對於合同詐騙的處罰是比較嚴重的,不會因承擔了刑事責任而不履行還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