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兒子可以父親辯護嗎?
可以,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案件在偵查期間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是在偵查期間的,可以委託親友作為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二、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如下: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閲案卷、瞭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周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司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有獲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整體來説,兒子替父親辯護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比較難實現,因為一份比較完整的辯護方案,必須要從一開始就深入調查瞭解案件,可法律上又不允許親友在偵查階段介入,如果前期請律師,後期又讓兒子辯護,不瞭解案情就辯護是不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