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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程序問題是怎樣的

欄目: 無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9W

辯護詞程序問題是怎樣的

辯護詞程序問題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違反程序的事實,並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的,辯護人應據法駁辯,以保證案件得以公正裁決。常見的有人民法院違反管轄,受理不應受理的案件;未向當事人交代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如未交待但是人有申請法庭組成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迴避的權利),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等等。作為辯護人同樣應該據法駁辯。

一、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1、案件自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之日起,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有權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案件中,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隨時接受委託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2、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除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以外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為其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提供方便,並保證必要的時間。

對於律師查閲、摘抄、複製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只能收取複製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費用,不得收取各種其他名目的費用。工本費收取的標準應當全國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國家物價局核定。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並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複製移送申請人。

二、辯護人不能進行哪些行為

1、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這裏説的證據,是指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除此之外,這些證據還應該是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即對於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輕等案件事實問題具有證明意義的證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這些證據,都是法律禁止的行為。至於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目的和動機可能各種各樣,有的是為了虛榮,以顯示自己很有辯護能力,有的可能與犯罪分子有勾結,為了謀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訴訟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為了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藏犯罪證據,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究,相互交換、傳遞供述情況,或者相互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以對付司法機關的行為。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顯然是嚴重違背法律職責、破壞司法機關追究犯罪活動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2、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當中的一個重要證據種類,證人能否客觀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實情況,對於證明案件事實是十分重要的,這就要求證人作證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不得摻雜個人好惡和推測,並且前後應當一致,不出現自相矛盾。在有的情況下,證人作證因記憶不清,可能會出現前後作證內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況,有的後一次作證對前一次作證會作一些改變或修正,這屬於正常情況。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實或故意編造虛假內容去改變原來符合事實的證言,是法律不允許的。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使用威脅、引誘手段以使證人改變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實的證言作了禁止性規定,是很有必要的。這裏應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虛假的內容去改變原先符合事實的證言,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如果改變後的證言是符合事實的,則説明原先的證言存在問題,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

3、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辯護人除不得有以上兩項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外,可能還會有其他一些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情況,比如辯護人在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中鬨鬧法庭,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使用非法的方法調查取證,等等,都是辯護人不得進行的行為。

辯護詞程序的問題,其實就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並未嚴格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案件審理程序來執行的,並且對於案件的審理,在一定程度上是要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三個原則,那麼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就必須遵守這一原則,以及對於案件的審理,都是需要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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