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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贈與行賄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貪污受賄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37W

饋贈與行賄的區別是什麼?

一、饋贈與行賄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來財物的價值;

(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託;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二、《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有關行賄的認定和處理,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否則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還可以由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後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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