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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司法鑑定二審能否申請?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3.09W

不服司法鑑定二審能否申請?

司法鑑定就是在訴訟活動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的鑑定,一般司法鑑定的結果就是為案件審理增加可靠的證據,案件一審以後,如果當事人不服,還是可以提出上訴,然後進行二審。二審期間如果對之前的司法鑑定結果不服的話,還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嗎?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想要知道,那麼接下來我們就來看下,不服司法鑑定二審能否申請?

一、二審司法鑑定能否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即“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是,《證據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卻沒有作出規定。

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鑑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不服該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屬於前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存在《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後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足以反駁對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二、二審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三、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鑑定申請的處理原則

處理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的鑑定申請,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依法保護當事人申請鑑定的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的鑑定申請,不能動輒予以駁回,應當認真審查,只要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理由正當,且待證事實對案件的正確處理將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在案件終審判決之前應當予以充分的重視和考慮。

2、對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鑑定申請進行限制性把握。提出鑑定申請是當事人舉證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在訴訟程序不同階段的舉證時限內提出,因此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鑑定申請應當進行限制性把握。

3、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的鑑定申請理由成立、應當進行鑑定的,是在二審程序中直接進行鑑定,還是將案件發回重審由一審程序進行鑑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二審法院決定。

可以知道,對一審結果和司法鑑定不服的,是可以提出上訴,進行二審。而且二審開始之前,還是可以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一方面是為之前的結果進行一個鑑別,另一方面是為了獲得一個更加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