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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鑑定的法律規定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7W

精神病鑑定的法律規定主要參見《精神病司法鑑定規定》,主要內容是: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勞動改造的罪犯;勞動教養人員;收容審查人員;與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等均可以申請精神鑑定;
2、鑑定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以接受被鑑定人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的要求;
3、鑑定精神病可以自行申請也可委託鑑定;
4、鑑定人必須具備鑑定資格;
5、違反鑑定規定鑑定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世界衞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1、精神殘疾一級:WHO-DASⅡ值大於或等於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2、精神殘疾二級: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
3、精神殘疾三級: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
4、精神殘疾四級: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衞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

精神病鑑定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