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之後有兩個月釋放的嗎
逮捕之後有兩個月釋放的,如果逮捕2個月後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證據不足的,應該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逮捕2個月後偵查結束的,犯罪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如果案件比較複雜,不能在2個月內偵查結束的,可以向上一級的檢察機關申請延長1個月的逮捕期。
如果逮捕2個月後偵查結束的,犯罪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通過分析可以知道,對嫌疑人進行逮捕後,逮捕期滿2個月後處理的方式有三種,要依據案件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措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移送到檢察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逮捕的條件與執行程序
1、逮捕的條件
逮捕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有現實危險,有毀滅證據,干擾證,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處徒刑以上,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總之,逮捕的適用條件有三個。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有逮捕必要的。
2、審查逮捕的訊問
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先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對應的,應當訊問。
3、逮捕的通知,除無法通知的之外,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在我國民生主體由於涉嫌犯罪被逮捕,之後又被無罪釋放的情形還是比較常見的,這是由於司法機關審核案件,難免會有誤差,故而在被逮捕之後,兩個月之內沒有發現犯罪證據,是有可能會被釋放的,當然在釋放之前,會先再次進行偵查。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