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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嫌疑人傳喚證由誰開具?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35W

一、對嫌疑人傳喚證由誰開具?

對嫌疑人傳喚證由誰開具?

傳喚證由公安派出所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辦案部門簽發。公安機關下達傳喚證,是對案件的一種偵查手段,説明案件已經立案。傳喚證即傳喚通知書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文件,並非派出所開具。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二、傳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三、每次傳喚的期限最長是多久?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傳喚的常見的偵查手段,對嫌疑人傳喚,應當持有書面傳喚證,這個是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簽發。使用傳喚證的,對嫌疑人詢問結束後,由其在傳喚證上簽字確認。如果其拒絕,辦案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