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是包括拘留期的。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羈押對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