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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為什麼批捕了就不允許取保了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1.6W

法律上為什麼批捕了就不允許取保了

法律上為什麼批捕了就不允許取保了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一般是在犯罪情節效輕、對社會再次危害性不大的情況下實施的,而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對社會再次危害是比較大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在有關的法律實施上有着重要的意義,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需要在有效的保障中得以完成,否則自己的權益就會遭受侵害,不過有關的當事人已經被批捕了,那麼就不存在這種情況,自己就需要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服刑,打消無意義的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