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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決定批不批捕是幾個人決定的?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66W

檢察院決定批不批捕是幾個人決定的?

一、檢察院決定批不批捕是幾個人決定的?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檢察院決定批不批捕由幾個人決定,但在司法程序上,檢察院批捕科是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部門,他們對呈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意見,然後報檢察院領導審批。最後決定逮捕或不逮捕決定的是檢察院,而不是批捕科。但均是以檢察院的名義作出的,批捕科不能科室名義對外作出決定的。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需要明確的是,根據司法部門的職能需要,批捕的決定是由檢察機關批准的,一般是由檢察機關的批捕科,對公安機關提交的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認定後,如果符合條件的,則報請檢察機關研究批捕,如果不符合批捕條件的,則可以退回公安機關,並要求重新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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