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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局批捕程序是怎樣的?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3.18W

反貪局批捕程序是怎樣的?

一、反貪局批捕程序是怎樣的?

1、線索受理

(1)反貪局受理的案件是貪污賄賂等十二種職務犯罪案件,對於不屬本局管轄的有關犯罪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

(2)受理的案件線索由內勤統一管理,登記造冊,並分類管理。

2、案件初查

(1)初查線索需報主管檢察長批准,並由初查人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提請初查報告,由主管檢察長審批後方可初查。

(2)主辦檢察官收到線索後,要確定重點認真審查,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不得積壓不辦。線索審查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審查核實後認為不需要初查的,製做不予初查的審查結論報告,寫明被舉報人的自然情況、舉報的具體內容、查明的事項及相關的依據(包括事實材料和法律依據)、不予初查的理由,呈報局長、主管檢察長審批。經批准後,停止審查,並將舉報信、審查結論報告和其它相關材料裝訂成卷交內勤歸檔。

3、立案

(1)線索經初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主辦檢察官制作《立案決定書》,製作《偵查計劃》,經領導批准後進入偵查程序。

(2)對於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採取強制措施必須報請主管檢察長批准。

4、偵查終結

偵查工作結束後,符合偵查終結條件的,主辦檢察官制作《偵查終結報告》,對符合起訴條件的,主辦檢察官同時製作《起訴意見書》,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製作《不起訴意見書》、符合撤銷案件條件的,製作《撤銷案件意見書》呈報領導審批,經領導批准後正式形成法律文書。

二、哪些情況下不宜逮捕犯罪嫌疑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將逮捕予以變更或解除:

1、患有嚴重疾病的。

2、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檢察院的內部機構中有反貪局,這個部門專門負責處理瀆職案件。其接到羣眾舉報或者報案後,會啟動偵查程序,經過調查貪污受賄情況存在並且情節嚴重的,會給公安機關下達逮捕證,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其也可以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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