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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以審判為中心批捕?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2W

什麼是以審判為中心批捕?

什麼是以審判為中心批捕?

“以審判為中心”體現了刑事司法規律,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做到“以審判為中心”,要堅持“五個必須”。一是必須強化庭審的實質功能。庭審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及法院履行審判職能的核心程序,是還原案件客觀事實最為有效的途徑。“以審判為中心”首要的就是“以庭審為中心”,強化庭審的實質功能。要做好證人出庭工作,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二是必須加強對偵查權的監督和引導。要促使偵查始終圍繞審判程序的要求進行,確保偵查的辦案標準符合審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標準,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三是必須強化對檢察權的制約。要對現行的司法權配置及運行機制進行必要的改進,調整出庭公訴人的角色定位,將公訴職能與法律監督職能剝離開,明確出庭公訴人只履行代表國家指控犯罪的職責,法律監督職責應交由上一級檢察機關行使。這樣的監督既不會造成出庭檢察人員身份上的混同,也能夠保障監督的中立性、客觀性、實效性。四是必須保障控辯雙方地位平等。要在形式上落實被告人的訴訟當事人地位。去除對被告人的“犯罪人標籤化”,在有罪判決作出之前,參加刑事庭審的被告人不是罪犯,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在庭審中,要讓被告人和自己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形成辯護共同體,共同商量、共同應對公訴機關的公訴、質詢。五是必須積極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要落實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放權於合議庭和主審法官,形成主審法官對案件質量負總責、合議庭成員共同負責的責任格局。

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是由司法審判的最終裁判性質所決定的,強調刑事訴訟各環節都要圍繞審判中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指控和辯護,強調取證、舉證最後都要落到審判環節的質證、認證上來,都要以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規則、證明標準為指引。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對於防範冤假錯案,加強司法人權保障,提高刑事訴訟的整體水平,維護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義。人民法院要積極採取措施,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工作要求。一是大力推進庭審實質化。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二是嚴格審查判斷證據。根據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刑事裁判必須建立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而案件事實又必須以證據為根據。三是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目前非法取證特別是刑訊逼供問題在實踐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仍要保持高度警惕。四是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疑罪從無原則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要求,也是審判階段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對於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標準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檢察機關撤訴或者依法宣告無罪,但決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處理。

以審判為中心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發生而實行的一項調查機制,在調查案件的過程為了防止虛假證據,在確定案件的事實的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庭審,在庭審時必須要查明事實真相,確定證據,然後將案件無錯誤的,公證的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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